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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2015年03月20日 00:00:00 访问量:4676

广水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节约会议经费开支,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六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指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市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指市委全会、市委扩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市纪委全会、市委市政府的全市性会议、各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指市直单位,镇、办事处召开的工作会。

四类会议:指一、二、三类会议外的其他业务会,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会议审批

(一)一、二类会议应当报经市委或市政府审批。

(二)三类会议应当报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三)有会议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四类会议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会议时间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1天;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0.5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人数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8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3%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会议地点

(一)市直单位会议应当在本市定点饭店召开,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食宿。

(三)参会人员以在本市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市外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赁费、交通费、文印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市直单位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110

120

70

300

二类会议

100

80

20

200

三、四类会议综合定额

50

50

二类会议不住宿的标准为100元/人天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一、二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年初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会议纪律

(一)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或摊派。

(二)市直单位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三)会议主办方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物品。

(四)市直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场所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五)各类表彰应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如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须报市委或市政府批准。

(六)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七)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会议费报销

市直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会议费支付方式

市直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会议公示

市直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员、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按规定要求公开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制度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并抄送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对市直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报销会议费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镇、办事处及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编辑:李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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