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价房服[2010]19号 发布日期:2010-01-05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纪要精神,结合全省校舍安全工程的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湖北省校舍安全工程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收费减免原则:校舍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免收;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相关单位从支持教育事业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免收。
二、鼓励企业提供免费服务的方式,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校舍安全工程进行捐赠。收费减免范围:全省城市和农村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校舍排查、鉴定规划、设计、加固改造、折建、验收用于教育的校舍工程。
三、收费减免内容:
(一)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土地登记费、征地管理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登记费、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占道费、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费、绿化补偿费、绿化延误费、公共绿地临时占用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避雷针(器)安检费、消雷器安检费。
(二)免收的政府性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三)减收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宗地地价评估费、土地交易咨询服务费、土地测绘费、建设用地拨地定桩测绘费、房屋测绘费、城建工程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招投标综合咨询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建筑材料试验检测费、工程监理服务费、施工垃圾处理费、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方案论证咨询费、建设用地规划论证咨询费、城市规划设计费、建筑物放线测绘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咨询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费、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
(四)凡未列入上述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机构但涉及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各类收费项目,比照上述的减免原则执行。
四、收费减免期限:按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在建工程实行减免优惠政策的时间期限内执行。
五、要求: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经营服务单位(企业)在实施减免政策后,应做到减免优惠收费不减服务质量、不减工作程序,确保校舍安全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放心工程、安全工程。
(二)校舍安全工程收费属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实施减免优惠政策后,减免的款额,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预(决)算中给予相应扣减,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校舍安全工程优惠政策的跟踪落实工作,加大对相关收费监督检查力度,对不落实校舍安全工程优惠政策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自立项目收费、取消项目收费的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必要时要予以曝光。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一○年元月五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鄂价房服[20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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